第一条 〔法律依据〕为规范占道施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进一步深化交通管理“放管服”改革,保障施工路段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、有序、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律规定和《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》(GB/T 36670-2018)、《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》(GA/T 900-2010)、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:作业区》(GB 5768.4-2017)、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》(GB 51038-2015)、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》(JTG H30-2015)等技术标准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〔适用范围〕本规定所称的道路,是指城市道路及公路,不包括在单位、小区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道路。工程建设需要占用车行道或者中断人行道通行的,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。
第三条 〔定义阐释〕本规定所称“占道施工”,是指在城市道路和公路范围内占用、挖掘道路,或者跨越、穿越道路架设、增设管线设施,影响交通安全,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施工工程。道路养护、抢修等占道作业,一并纳入占道施工范畴实施。

